1.
如車輛屬私人所擁有,請出示你的香港身份證;如非香港居民,請出示護照;如車輛屬公司所擁有,請出示公司註冊證書╱非香港公司註冊證明書╱公司更改名稱證書╱註冊非香港公司變更名稱註冊證明書 (商業登記證不會被接納)。上述文件的影印本亦可接受作核對用,並將於辦理你的申請後銷毀;若車輛類別為私家或公共巴士、私家或公共小巴、的士、獲發具有出租汽車許可證的私家車,申請人須先前往位於香港金鐘道 95 號統一中心 3 樓公共車輛分組取得有關批准,並連同其他於上述未提及而有關連的文件一併遞交。
2.
有關車輛的登記文件正本及車輛牌照 (行車證) 正本;
3.
(如適用) 保留車輛登記號碼證明書,或該登記號碼的拍賣款項收據及發售備忘錄,或分配通知信;
4.
(如需交回自訂登記號碼) 自訂登記號碼分配證明書正本;
5.
現時地址的證明 (住址╱公司地址及通訊地址) 正本或副本,而該地址證明需要發出距今不超過三個月 (包括水電煤或電訊公司收費單、銀行、保險公司、政府部門、本地大學、國際或本地註冊的慈善機構發出的文件 )。所有可接納的地址證明載列於本署網站 (http://www.td.gov.hk/tc/public_services/licences_and_permits/proof_of_address/inde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