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有關的自訂登記號碼分配證明書正本(如該車輛是獲配予自訂登記號碼的車輛);
3.
凡登記車輛屬私人所有,請出示新車主的香港身份證正本,非香港居民,則出示護照正本;如車輛屬公司擁有,就該出示新車主的公司註冊證書╱非香港公司註冊證明書╱公司更改名稱證書╱註冊非香港公司變更名稱註冊證明書(如屬首次登記為車主,須出示正本),在表格上蓋上公司印章及由公司指定或授權的人士簽署,並須寫下有關人士的全名;若過戶車輛為私家或公共小巴、私家或公共巴士,則須附上商業登記證;而申請人須首先前往位於香港牌照事務處的公共車輛組取得有關批准;
4.
以新車主名義購備的第三者風險保險單或臨時保單(須於車輛過戶時生效);
5.
如登記車主已經去世,須出示遺囑檢認書或遺產管理證明書;及
6.
現時地址的證明(住址╱公司地址及通訊地址)正本或副本,而該地址證明需發出距今不超過三過月(包括水電煤或電訊公司收費單、銀行、保險公司、政府部門、本地大學、國際或本地註冊的慈善機構發出的文件)。所有可接納的地址證明載列於網站(http://www.td.gov.hk/tc/public_services/licences_and_permits/proof_of_address/index.html)。